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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案知名律师王成谈:亲人被抓,家属关心的十件事

    2023-04-01 21:12:24

    来源:原创   作者:王成

    阅读: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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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亲人被抓,家属关心的十件事 作者:王成 1、行拘与刑拘,区别在哪里?通常我们听到谁家亲人被抓,或者说进去了,以为就是犯罪了,其实不一定,公安拘留分“行拘”和“刑拘”。“行拘”是行政拘留的简称,“刑拘”则是刑事拘留的简称。两者听起来读音一样,但是区别相差甚远。“行拘”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法行为采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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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人被抓,家属关心的十件事

                                                     作者:王成    

    1、行拘与刑拘,区别在哪里?

    通常我们听到谁家亲人被抓,或者说进去了,以为就是犯罪了,其实不一定,公安拘留分“行拘”“刑拘”。“行拘”行政拘留的简称,“刑拘”则是刑事拘留的简称两者听起来读音一样,但是区别相差甚远。“行拘”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法行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时间一到,人自然会释放出来,比如李云迪、李易峰等艺人嫖娼。但是“刑拘”是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人一旦进去,能不能出来、何时能出来就成了未知数。比如吴亦凡涉嫌强奸、聚众淫乱罪。“行拘”“拘留所”,“刑拘”进“看守所”,两个羁押场所一般不远,紧挨着。对于“行拘”,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刑拘”,公安机关出具“拘留证”(给家属出具“拘留通知书”)。简言之,“行拘”处理的是违法行为,“刑拘”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记住:违法不一定犯罪,但是犯罪一定违法。  

    行政拘留大可不必过于担心,家属可以自行前往拘留所探望。有些家属还咨询律师有没有什么关系可以少关几天?我只能说,如果你认为行政拘留有错误,证据不足,你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拘留违法,赔偿你的损失(一天大概可以赔两三百)。找关系的结果就是,钱拿出去了,张三托李四,李四托王五,领导还没找到,人已经从拘留所出来了。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行政拘留期限届满,案件会转成刑事拘留。比如说打架,因为伤情鉴定需要时间,公安机关刚开始一般都是“行政拘留”十五天,如果鉴定结果出来是轻微伤,行政拘留即可;如果鉴定是轻伤或重伤,便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十五天届满,立马转成刑事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说明你的亲友触犯刑律,办案机关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司法程序,结果堪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亲人被带走,注定坐牢么?

       一般的家庭很少同公安机关打交道,可能办身份证或者上户口才会与公安发生联系,在很多人眼里,公安机关似乎只是一个行政机关,其实公安机关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机关,按照职能属性,它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对于打击刑事犯罪,行使刑事侦查权时,公安就是司法机关。

    我经常接到咨询电话,说自己的亲人被公安从家里带走了,十几个小时过去人还没有回来,非常着急,担心“有去无回”,担心要坐牢。这种焦虑虽然可以理解,但也多余。中国有句老话“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既然公安从家里将人带走协助调查,那就说明你的亲人可能涉嫌某宗刑事案件,被公安认为“有重大嫌疑”,当然“有嫌疑”不代表“有问题”,是否注定要坐牢,主要看两个时间节点:24小时和37天。

    人被带走后,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如果有问题,一般会采取强制措施,做完体检后送进看守所。如果没有问题,24小时过后,公安自然会释放。也就是说,亲人被公安带走,第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24小时,24小时过后,人还没有回来,基本可以断定被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刑拘是否意味将来一定要坐牢呢?答案是:不一定!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刑事拘留是有期限的,不论什么案件,刑事拘留最多三十天,三十天届满,侦查机关就要将案件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定夺是否逮捕,检察院逮捕的期限最多七天。也就是说,从拘留之日起算三十七天,仍然有不被逮捕的机会。如果三十七天后人还没有出来,那就说明被逮捕。逮捕通常被认为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一旦逮捕,那就极有可能被定罪判刑。

     

    3、亲人被刑拘,家属能干啥?

       我在十多年办案生涯中,听到家属说的最多的一句就是“律师,我们家属能够做什么?”即便亲人锒铛入狱,沦为世人眼中的“阶下囚,但亲人毕竟是亲人,即便平时有矛盾、有间隙,甚至有过恩怨,但此时此刻还是希望能够帮到亲人做些事情。一般来讲,家属可以做以下五件事情:

        第一、咨询律师   亲人一旦被刑拘,送进看守所,很多家属还是抱着一种老旧思维,认为人是公安抓走的,就希望公安能够将人放出来,甚至不惜托人找关系去“沟通”甚至“勾兑”,其实于事无补。现如今,公安办案总体上是很规范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你的亲人究竟有没有犯罪,证据充分不充分,公安会在法定时间调查清楚,有犯罪且有充分证据,谁也不敢徇私枉法,相反没有犯罪或者证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会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现在问题来了,你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事被抓?事实到底是怎样?亲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否严重?法律程序是怎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急需要弄清楚,但是家属去找公安,公安没有义务,也不允许向家属违规透露案情,充其量只会告诉家属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地。作为家属,正确的做法是找寻专业律师,正如生病以后找寻专家医生看病一样。将自己所知晓的情况全部告诉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便于作出正确的抉择。

    第二、顾送物品   家属虽然见不到自己的亲人,但还是可以顾送物品的。我这里所说的物品指的是零花钱和衣物。

    每个看守所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以前我经常见到有家属自购一些物品来寄存,比如饮用水、水果、牙膏、药品等等,这些物品无疑都会被拒,看守所基于安全考虑是不会接收家属自己带来的食物的,给在押亲人送点钱还是可以的,存钱以前一般是柜台寄存,现在越来越多实行电子寄存,比如在公众号、小程序上自己操作,方便快捷。需要强调的是,家属存的钱是“零花钱”,不是“生活费”,我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家属特别强调这一点,如果说成是“生活费”,家属就会误解,以为不存钱,亲人在里面就没有饭吃。其实不是这样。“零花钱”便于理解,账上有了钱,可以买点方便面、矿泉水、老干妈、水果、零食等调剂下生活。所以我一般都会建议家属,经济许可,最好每月存500元。另外,

    除了存钱,家属还可以寄存衣服,寄衣服一般只能前往看守所串口柜台办理,因为衣服需要检查。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家属不存衣服,里面关押的人是不是就没有衣服穿?答案是否定的。很多人刚开始被抓进去后,家属一段时间不知道,有些家属即便明知亲人被抓了,可能也不闻不问,很显然,家属不存衣服,里面关押的亲人一样有衣服穿,但穿的是别人的衣服,比如监仓有的人衣服多,或者有的人释放出去,自己的衣服不带走,自然会留下很多衣服。但是我个人总觉得,外套外裤穿别人的还可以接受,内衣内裤也穿别人的,似乎难以接受,所以我一般会建议家属最好抽空给亲人寄存一些衣服。

    第三、通信交流   按照法律规定,家属是可以与在押亲人通信的,只不过

    效率相对慢一些,如果不是紧要的事情,可以考虑通过写信的方式。但是切忌在信中提及案情,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对于在押人员发收的案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进行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在押人员发出的和收到的每一封信,看守所是要先行检查的,有的家属自以为是,在信中“告诫”在押亲友“什么都不要说”“关系找好了”等等类似的话,殊不知这些信件最终根本到不了亲人的手中。其实,家属写信,写一些家里的情况还有亲人的鼓励,便足够了。

    第四、领取物品   这里所说的物品是“随身物品”,不是“涉案物品”。涉案物品因为侦查案情需要,或者要作为证据移送,必须要等到结案才能返还,当然对于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就要退赔退赃甚至没收了。公安将人拘留送到看守所之前,会将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随身物品全部拿下来,封存好,日后转交给家属。比如手机、手表、戒指、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等,一般来讲,只要与案件无关,公安人员会依照程序还给家属。这里必须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手机基本上被认定为“涉案物品”,因为手机在如今生活中几乎成了生活必需品,公安需要通过手机侦查犯罪线索或者固定犯罪证据,所以手机在刚开始不会还给家属。

    第五、赔偿谅解   翻开刑法条文,我们会发现,刑事案件有很对罪名是没有受害人的,比如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等“黄赌毒”犯罪。但也有很多罪名是存在受害人的,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诈骗罪、强奸罪等。最典型的就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彰“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章节。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家属可以尽努力与受害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精神上慰藉,物质上赔偿,争取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项工作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去做比较合适,辩护律师不方便与受害人对接,也不允许直接向受害人调查取证,不管是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还是积极挽救自己的亲人,争取受害人方面的谅解是每一宗刑事案件争取的方向。

     

    4、顾送钱与物,需要注意啥?

        亲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家属虽然见人一般是见不到,但是送钱和物还是可以的。钱指的是“零花钱”,物指的是“衣物”,关于顾送钱与物的注意事项,客观来讲,全国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但是大同小异。简单了解还是很有必要。

         关于存钱,以前都是要前往看守所窗口柜台现金办理,现在一般都是电子汇存,即引导你扫码或者登陆某某公众号,自己操作,非常方便。当然,全国那么大,短时间内不可能所有看守所全部采用电子的方式,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可能还是采用传统的窗口柜台通过现金办理。另外,存款金额是有限制的,比如说每月累计寄存不得超过500元或者1000元,总之不会太高,不是你想存多少就给你存多少。

    关于寄存衣物,看守所里面穿的衣服和外面穿的衣服有所不一样,不是什么衣服都可往里面送,毕竟看守所对于服饰穿着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讲,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牛仔裤、西裤、工服、校服以及带有鞋带的鞋子一般不收;(2)顾送衣物最好少附有金属物,如有,请自行事先拔掉3)顾送裤子,最不要有绳子,同时所送衣物不能带有帽子,如若一定要送,需要将帽子剪掉;(4)顾送眼镜、文胸等物品,不要带有金属材质;(5))顾送棉被,建议送军用被,一般劳保用品店都有卖,自家花花绿绿的被子一般看守所不收。可能以上几点还不够全面,建议顾送衣物前事先与看守所联系,咨询清楚。

        最后需要谨记,不论是顾送零花钱还是衣物,务必记得要随身携带顾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你连看守所的大门都进不去。对于外地远道而来的家属,这一点务必要牢记。

     

    5、家属要会见,时间和条件?

    亲人被抓进看守所后,家属焦虑万分、六神无主。很多家属会问“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见到人?”这是一种很自然也很朴实的想法和愿望。很多律师一般会简单答复“你们家属见不到,只有律师才能见”。这种说法总体上没有问题,但可能多数人不满足,甚至不满意,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家属想要在看守所见到被关押的亲人确实很难,这是不争的事实。家属到底能不能见,怎样才能见,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未决犯办案部门批准同意。对于案件尚未判决或者尚未结案的案件,家属想要会见,只能找办案部门“批条”,即办案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前往看守所会见,这一点与律师会见是不一样的,律师会见基本上不需要批准同意。有人立马会问:办案部门是什么部门?是“相关部门”么?其实,办案部门就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通俗讲,就是老百姓口中所说的“公检法”,案子在哪个部门办理,就要找哪个部门“批条”。有没有别的办法,我只能说没有。可能还会有人问:办案机关一般会批准吗?这得看具体案件,一般来讲,鉴于案件尚在侦查,或者证据需要补充、或者案件尚未宣判,公检法在实务中一般不会轻易批准让家属会见。除非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没有同案犯在逃,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家属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有可能会考虑批准同意家属会见。不过,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案件,家属见到人的机会就更小了。在留置期间,纪检、监察部门不是在侦查,而是调查,这个阶段,连律师都见不了,柯况家属?

    第二、已决犯持判决书会见。对于已经判决或者已经结案的案件,家属持判决书以及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可以会见。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我这里表述的的是“已经判决”或者“已经结案”,二者是有区别的。有的人会说,判下来不就结案了么?其实这是误解。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下来,被告人还可以上诉,一旦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就意味着案件还在进行,判决还没有生效,没有生效自然就不存在结案。有的人会说,我的亲人不上诉,是不是就可以结案了。那也不一定。除非单人单案,否则,判决书中只要有一个人上诉,就意味全案上诉,全案都不生效,还要继续等待二审。由此可见,判决与结案是两个概念。至于到底是判决了就可以见还是结案了才能见,各看守所有自己的规定,据我所知,大部分看守所执行的规定是结案才能见。

    不过,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即便二审裁判已经下来,还需要法院批准才能会见。对于一审、二审都已经判决死刑,家属要会见,还需要法院批准同意。因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即便二审维持,案件依然没有生效,还需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以后才结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下来之前,家属要会见,还需要一审法院批准同意。

     

    6、家中顶梁柱,如何办取保?

        电视荧屏中的庭审,被告人多为男性,事实也确实如此。看守所里关押的绝大部分都是男性,很多男性在家里是“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家属在“顶梁柱”被抓后,心中莫名的恐惧、无助,心中想的恐怕是亲人如何能够出来,法律术语叫做“取保候审”,口语简称“取保”。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很多看守所门口以及平台网站上大肆宣传“取保候审”了,因为“取保”是家属的痛点。

    很多人简单翻阅了《刑事诉讼法》第67条,就认为自己的亲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显然缺乏司法实践,最终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刑事诉讼法》第67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是“公检法”可以考虑取保的情形,但不是应当。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可以”和“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说,“可以”是权利,“应当”是义务。家属认为可以取保,但办案单位可能认为不可以取保。

    对于取保候审,当事人、家属、律师都可以申请,不是只有律师才能申请。并且在刑事诉讼的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当然,办案部门批不批那是另外一回事。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可以分为两种,那就是“依申请”和“依职权”。

    “依申请”,最好由当事人一方主动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小孩尚在哺乳期等,这种情况,办案部门一般都会同意。除此以外,如果不是身体上的原因,单纯只是个人对案件的理解,认为不需要羁押,这种情况取保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尝试申请也未尝不可。

    “依职权”,即不需要申请,办案部门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有的人会问:是不是哦,真有这么好的事么?当然有。一般来讲,有三种情况:

    第一、呈报逮捕未获批准。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得“变更强制措施”,怎么变更?要么变为“取保候审”,要么变为“监视居住”,二选一,监视居住还得“管吃管住”,派人“监视”,成本大,实践中一般不批捕的案件最后就变成了“取保候审”。

        第二、期限届满,案未审结。比如有的案件,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大概也就判七八个月,但是案件反复侦查,退查来退查去,还没有开庭,就已经关押八个月了,如果不办取保,将来关押的时间可能比本应当判处的时间还长。还有的案件被告人判的较轻,没有上诉,但第一被告上诉,导致整个案件都进入二审,二审还没有开庭,那些不上诉的被告人刑期已经届满,怎么办?不可能继续羁押,于是法院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这种情形下的“取保候审”有点像“刑满释放”,法院工作人员还会提醒“现在给你办的是取保,将来开庭你还得来哦”。

    第三、案涉罪名,没有徒刑。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之后的程序,就是逮捕,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逮捕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这个人触犯的罪名可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罪名中正好有一个罪名只有拘役,没有有期徒刑,并且这个罪名很常见,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危险驾驶罪。那些酒后驾车的人往往就会犯这个罪,这个罪不存在逮捕,公安交警通常拘留几天后(最多7天),便主动办理取保候审。这也就是酒驾犯罪的人为何开庭都是自己穿便服从家里过去法院,而不是从看守所被押过去的原因。

     

    7、终日泪洗面,何日下判决?

       亲人被抓后,受苦的不只是被关押的人,更苦的是家属。可能有的人会说“谁让他们犯罪,坐牢是他们应有的惩罚”。没错,犯了罪理应收到法律的惩戒,但是家属是无辜的,何况有些罪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有些犯罪的动机确实值得宽宥,比如窝藏、包庇罪。

         人一旦被抓进去,家属到处找人、问人、求人,最终一个多月后被检察机关批捕,家属也便有了思想准备,因为他们已经了解到,一旦逮捕,无罪释放的机会就变得非常渺茫。几乎为零。于是经常会问道“案子什么时候会判决”?每个家属都关心案件的结果,也希望早点知道案件的结果。因为知道了判决结果,也就知道了何时能与在押亲人团圆。在这一点上,没有例外。

        什么时候能出判决?这个问题确实不好用“一刀切”的办法来回答,中庸保守的回答就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只能说,每个案件案情复杂程度不一样,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不一样,都会影响案件进度。当然,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不论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快与慢,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每个案件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在办理。

    虽然每个案件情况不一,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也不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头到尾的办案周期是可以摸索、总结的,对于大部分的案件还是有参考意义的。

     总体上,一个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时间相对长一些,一般三个月左右,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不退回补充侦查,大概是一到一个半月,如果退查一次,办案时间一般延长两个月左右,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刑事拘留直到拿到一审判决,一般是半年左右。对于那些单人单案,案情简单,认罪认罚的案件,可能前后三个多月就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那毕竟是少数。当然,对于那些集团犯罪、涉黑犯罪、涉众型犯罪,可能侦查羁押期限就要延长两三次,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要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判阶段可能还会延期,可能羁押了一年才刚刚到法院,等待开庭。所以不同的案件办案期限是有很大区别的。

    总之,对于一般的案件,按照半年的时间周期去等待,较为合适。有些家属不明白、不理解,听到一个案件要半年左右才能宣判,觉得愕然,为此我经常要花费很多时间去解释,他们朴素地认为,既然人被抓了,也招供了,就应当很快宣判。殊不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司法活动都要严格在司法程序的框架内运行,刑事诉讼更加不例外。

     

    8、愿意请律师,为何不承诺?

    很多家属在找关系被骗后,幡然悔悟,毕竟折腾那么久,自己的亲人关在看守所里面什么情况一无所知,案件也没有任何进展,觉得还是请律师靠谱,这个时候,家属普遍关心一个问题:律师,我愿意花钱请你,你能否承诺这个案件办到什么结果?甚至更直接问:人能不能出来?请律师和不请律师有多大区别?

    往往我在初次接待时,经常有家属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个人完全理解这种心态,但是律师在承接任何案件时,都不能给当事人以及家属任何承诺,原因有三:

    第一、案情未知   家属来找律师,往往只能提供一些支离破碎的案件信息,详细情况是不知道的,甚至有些家属根本不知道亲人因何被抓,只知道亲人被公安带走。在这种前提下,律师要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案件的走向作出准确的判断很难的。就像一个病人找医生看病,医生不进行相关的检查,仅凭病人的口头描述,是不敢轻易开处方治病的,道理就是这么简单。再资深的律师、再专业的律师,没有见到当事人,没有了解到具体案情,家属上来直接就问:律师,如果我请你,你能保证将人弄出来么?你让律师如何回答。

    第二、案外因素   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司法案件要追求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意味着预判案件结果不能仅仅只考虑法律层面,社会效果等案外因素也不得不考虑,比如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上了新闻,上了热搜,社会关注度高,再比如,这个案件系当地十大经典案例,官方要拿来做样板,发挥警示作用,再比如,老师猥亵女学生引发社会众怒,触及了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等等,案外因素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这些案外因素,律师在接案的时候是很难预料到的。

    第三、行业约束   律师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行业的规章

    制度。在律师行业,律师向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是大忌,是违纪违规行为。律师可以结合法律规定,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谨慎做出个人对案件的预判,但是一定不会给你承诺。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即便我自己对案件的结果很有把握,比如说可以争取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判处缓刑,从轻判决等,但我在接案时,我不可能将话说的太满,话说的太满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将来很容易被当事人投诉,因为当事人很喜欢在与律师交谈时偷偷录音,所以不要奢望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对案件结果不承诺,不是无能,相反是负责。曾经有一位当事人在我办公室,经过我反复解释后仍然直接对我说:律师,不管怎么样,我给你****万,我要的是缓刑。我直接拒绝。因为在我律师的心中,这种当事人其实找的不是律师,他们找的是一种安全感,他们要的是一颗定心丸。

    倘若因为自己付费,便趾高气昂向律师要承诺,何不换一个场景,如果当事人是危重病人,急迫需要手术,需要高额手术费,作为家属,你会向主治医生问:医生,我们筹集了那么多医药费,手术能否成功?我家人的病能否治好?想必一般的家属不会问,因为他们知道,在手术前,医生已经告知了他们手术的风险,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不管成功与否,手术费必须要交。想必一般的家属会这样问:医生,手术最快什么时候做?是不是您亲自做?对吧。为什么亲人被抓了,需要请律师,家属却要律师做承诺呢?

     

    9、有意请律师,不知有何用?

         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律师不可能为了承接一个案件,对当事人、家属作出承诺,即便有,那也只是极少数。很多当事人、家属于是有一个困惑:我既然愿意花钱请律师,但你们这不确定那不确定,这有可能那也有可能,对结果总是表示尽力争取,我请律师到底有什么用?或许这个问题是当事人、家属和律师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请律师是从侦查阶段开始的,拿侦查阶段来说,请律师有什么用呢?可能大部分的当事人、家属得到的答案是三点:1、提供法律咨询;2、会见了解案情;3、取保控告申诉。这三点有没有错呢,一点没错,因为这就是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抠出的答案,显然一般的家属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仅仅提供以上三项法律服务是不满意的。因为没有差异化,家属在不同律师之间很难选择,以致最后,家属误以为请律师只是进去看守所见下人,传个话。其实,从专业化、精细化的角度,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做到以下十件事:

    第一、家属咨询  随时提供

        亲人被抓,对于几乎所有的家庭来说,是人生中头一次遇到,估计也是人生中最后一次,没有下次。家属在外面,其焦虑、不安、恐惧不亚于当事人,他们往往会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由专业的律师帮助答疑解惑。不论是法律方面的,还是非法律方面的,比如: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这个案子严重不严重?有没有机会出来?判刑大概要判多久?能不能申请取保?可不可以寄存衣服进去?关在看守所会不会被欺负?等等,有经验的律师,如同一名老中医,对家属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能够对答如流,极大程度缓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第二、律师会见  知悉案情

        侦查阶段是一个敏感、保密的阶段,家属一般不能会见,只有律师才能依法会见,律师会见后可及时了解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在犯罪团伙中起什么作用,估计判多久作出一个初步的判断,同时给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些案件的家属可能经过请求,办案机关批准给予会见,但这与律师的会见是有很大不同的。其一,这种会见是一次性的,下次会见仍然得经过批准;其二,家属会见仅仅十余分钟,一般的家属只是嘘寒问暖询问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但在法律上几乎给不了任何帮助。

    第三、剖析证据、规避风险

        在侦查阶段,亲人因为涉嫌犯罪被抓,侦查机关手头多少是有一些证据的,毕竟刑事拘留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拘留之后,侦查机关还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在这个阶段,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基本收集的是定罪证据,直白讲,几乎都晒对在押亲人不利的证据,这是由侦查机关的角色定位所决定。毕竟侦查机关下一步就是将案件交给检察院呈请报捕,自己撤案的少之又少,几乎可以忽略。

         弄清楚上述道理和现状后,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侦查阶段,尤其是逮捕前的这段时间,往往对整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形成。证据无非分两种: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些带有主观性、随时会变化的言词证据是主观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些不会说话的材料是客观证据。主观证据靠印证,客观证据靠解释。侦查机关在取证时,通常会按照主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标准,客观证据按照辨认签供的方式,专业的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后,根据掌握的信息,结合法律规定,凭借实务经验,会详细、全面向涉嫌犯罪的在押人员讲述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证明标准,用假设的方式举一反三,告知在押人员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从而合理规避风险。举个例子:公安将涉嫌收购赃物的废品店老板抓了,定了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罪名必须要求当事人主观明知或通过常理的方式推定当事人知道收购的物品是他人通过犯罪得来,如果废品店老板主观上真的不知道收购的物品是别人通过偷、抢骗这种犯罪手段得来,收购的价格基本符合市场价,哪怕略低一些,基本上也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你供述曾经怀疑过这些物品的来源,甚至华裔这就是卖家偷来的,自己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你很可能涉嫌犯罪。

         很多家属误以为,找律师会见,就是让律师第一时间告诫自己的亲人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其实这是对律师工作的一种曲解(当然也不排除其少部分律师为取悦家属铤而走险)。鉴于案件事实尚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向律师所讲也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高明的、资深的、负责的律师不会简单直白告诉当事人“应当怎么讲,不应当怎么讲”,而是在全面分析了解案件事实后,结合侦查机关可能已经掌握的证据,理性地告诉当事人案件可能的走向,以及预判何种情况下犯罪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具体怎么回答,只能由当事人依据事实回答。

        第四、转达关切  传递资讯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第一次被关押在看守所,其本人和家属会产生急躁、无助、担心的心理,律师会见后及时了解案情并与家属沟通,对其本人和家属都会产生心理安慰,同时律师可以利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教育感化被押人员,不要使其有“破罐破摔”的想法,促使其树立正确的积极的人生观。

    虽然在押人员与家属可以通信,但总体上,通信的效率相对较低,一来一回可能就要耗时半个月,如果系紧急事务,通信可能不太适合,律师会见就能方便快捷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律师虽然可以借助会见,为当事人和家属传递信息,但是也不能“越俎代庖”,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会见知悉当事人银行卡密码或者支付宝取款密码,告知家属协助当事人转移赃款,这样不仅害了律师,也害了家属。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

         第五、防止刑讯  代为控申

         随着司法机关队伍素质的逐步提升和法治文明的逐步进步,客观上刑讯逼越来越少,但是少不代表没有。如果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近些年来为何中央层面还要陆续出台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呢?当然,是不是说一旦请了律师就能够彻底杜绝呢?我看也不尽然。但至少可以极大减少。是不是说不请律师,当事人被刑讯逼供就没有救济途径呢?事实并非如此。但至少给当事人多了一条救济途径。对于死刑案件,一旦查证属实,存在刑讯逼供,即便一审二审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也会一票否决,不予核准。但是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即便客观上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在押人员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我在十余年的办案过程中,确实很多次听在押人员向我哭诉他们被“刑讯逼供”,甚至言语恐吓,但鉴于没有外伤,入所体检表上也显示正常,很多所谓的“刑讯逼供”也只是听一听,真伪难以考证。但唯独有一次,一宗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我会见时向我哭诉遭遇到刑讯逼供,我问他“有什么证据”?他说“有”,随即举起手,我亲眼看到他手腕上有明显的环状淤青,手臂上有数十处被戳伤的小圆点。他告诉我,环状淤青是被手铐吊起悬空所致,数十处小圆点是被烟头戳伤所致。我听完咂舌。我万万没有想到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居然还存在如此卑劣的取证手段,并且还留下外伤。出于职责使命,我毅然以律师的名义向主管部门提起控告,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最终这名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结案。

    第六、争取立功  认定自首

         立功和自首都是法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是立功和自首还不一样,自首人人都有机会,立功就不一定了,有时候还得靠运气。说到这里,有的人就有疑惑:自首和立功,跟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关系?实话实说,还真有关系。

         先说立功,立功有两种: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司法实务中,一般立功从轻处罚,重大立功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就意味着能够降档,即无期徒刑可以降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降为十年以下。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标准就是被检举揭发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言归正传,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算立功,还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也算立功。实践中的立功一般就是这两种。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 内行看门道”,即便一般的人了解什么是立功,但是如何娴熟运用立功来帮助在押人员,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比如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你检举揭发的是“对合犯”,那还不算,对合犯是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两个人相互行为构成的犯罪。如行贿罪检举揭发受贿罪。必须检举揭发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他人实施的犯罪,怎么找?我一般会耐心引导,你有没有听说、了解、知悉你身边什么的人有犯罪行为?跟你同一个监仓,有没有哪个人尤其是死刑犯,说漏嘴了,将自己以前的还没有被公安查到的犯罪不经意说出来了,这些都可以检举揭发,一旦查证属实,就是立功。再比如,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怎么操作才是立功?现在很多案件都有同伙,即共同犯罪,如果你只是交代同案犯的姓名、地址、体貌特征、联系电话、藏匿地址这些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这不叫立功,在法律上这属于应当如实交代的内容。但如果变通一下,让当事人跟公安民警说“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在我手机里,要不这样,我现在打电话或者发信息约他出来”,如果同案犯果真被约到指定地点,被公安抓获,那这就叫立功。还有一种情况,让当事人跟公安民警说“他的窝藏地点我不知道在哪里,但你们公安民警带着我,我可以找到他”,如果最终成功抓获同案犯,这也叫立功。所以,同样是交代同案犯的信息,但是操作不一样,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样。

        再说自首,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主动投案,不是普通大众想的那么简单,以为就是自己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实践中的主动投案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也很复杂。一个好的律师,往往具备独到、敏锐的眼光,发现当事人自首的情节。比如说,接到公安打来的电话要求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叫不叫主动投案?擦浴打架,知道周围群众有人报警,但一直停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叫不叫主动投案?知道税务、工商、环保等执法部门来公司调查,主动前往公司配合调查,事后被移送给公安机关,叫不叫主动投案?以上所列举的情形都可以叫“主动投案”。我在十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件不少,但是真正通过我的努力,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察觉到的、甚至不认为是自首的,最终被认定为是自首,这样的案件有五六宗,成功为当事人拿下了自首,最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些动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案件中,成功认定自首,是辩护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抓手。

         第七、调查取证  争取不捕

         在侦查阶段,2013年以前,律师的身份还不能被称为“辩护人”,只能是接受家属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通俗讲,就是进去看守所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顺便传个话。自从2013年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摇身一变,称为名副其实的“辩护人”,会见一般也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意。说到辩护,实践中有两种辩护: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一般情况下律师都是消极辩护,即根据指控的证据,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积极辩护指的是律师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搜集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因为律师主动搜集证据,往往存在职业风险,往往很多律师,不是专门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不敢轻易调取证据。

        说的这里,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人让公安抓了,公安不在调查证据么?还需要你律师去调查?这里涉及一个职业定位的问题,公安机关抓你回来,甚至千里迢迢到外地把你的亲人逮回来,为什么?是不是因为你的亲人是犯罪嫌疑人?接下来公安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会从定罪的角度,甚至你的亲人的辩解在有些公安看来就是诡辩。律师是辩护人,先设定你的亲人是无罪之人,尽全力去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在案件提交检察院逮捕后,通过事实和收集的有利证据,论证涉案亲友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在押亲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还不充分。再或者,即便在押亲友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性,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

         我曾经办过一个民营企业家涉嫌诈骗的案件,大致案情是:该当事人利用自身手头资源,收取对方数百万居间费,承诺帮对方承揽某工程,结果钱花了工程没有搞到,然后给对方打了欠条,期限到了也没还,最终被对方控告诈骗。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心急如焚,因为人已被抓关进看守所,这种案件一旦被逮捕,几乎就要坐牢十年以上。我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解详情后,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比如居间合同,证人证言,总之就是证明“我没有骗你”,我同你签了合同,确实为你在办事,只是因为多种原因工程没有搞到,事后也打了欠条,主观上没有诈骗。最终凭借收集的证据,加上法律上的论证,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取保以后案件最终不了了之。从我接受委托到最后人出来,前后7天。正因为调查取证,收集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使得当事人免去了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第八、前往公安  了解情况

        很多家属在亲人被抓后,起初的一段时间经常会去派出所,想了解情况,更多的是希望公安能放人。基本上碰一鼻子灰,吃闭门羹,民警充其量告知一下你的亲人大概犯了什么事被抓,具体案情无可奉告。其实公安对家属这种看似冰冷的态度无可厚非,从法律上,公安办案人员没有义务向家属告知案情,也没有规定,要求公安办案人员一定要接待犯罪嫌疑人家属。

    但是,律师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也就是有权向公安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还可以提出意见。如果说涉嫌的罪名家属很容易了解,但是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家属就做不到了。比如“案件目前抓获几人?”“涉案金额目前有多大?”“受害人那边的态度”等等,律师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律师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刘少场适用不当,还可以向公安依法提出意见。总体上讲,公安也乐意与律师通过正当途径接触,家属通过私下,或者找中间人打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公安人员一般比较抵触。

    第九、随身物品  协助领取

         进看守所,身上的随身物品一样都不能带进去,随身物品都是由公安代为保管,如果是涉案物品,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那当然不能归还给家属,一定会随案件移送,最后按照判决处理,要么销毁、要么没收,要么退赔。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就是我们说的“随身物品”,家属是可以代为领取的。但是,在实践中,家属要领取这些随身物品,办案单位会让你出具委托书,道理很简单:东西是他的,不是你的。你作为家属有权领取,但需要里面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不然里面的人将来出来,找我们公安麻烦怎么办?公安让家属出具授权委托,不无道理。因为《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取本人随身财物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有关财物。受委托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在随身财物专门台账上签名。”但是家属却犯难了,因为他们根本见不到人,看守所的大门都进不去,怎么出具授权委托?只有一个办法:写信。通过写信告知被关押的亲人,邮寄一份授权委托书出来,此番操作确实费时费力。如果为了了律师,律师就可以很轻松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家属在外地,并且对律师非常信任,完全可以让律师全程代劳。

         况且,很多在押人员被抓后,根本也不会想到委托他人去领取随身物品,家属更加不会想到。我曾经有个案件的当事人,最后刑满释放后,第一件事就是去派出所要回自己的手机、钱包、手表等随身物品,结果派出所的人告诉他,时间太久了,过了两年多,现在找不到了。也许你会想到去投诉,麻烦的是,以前基层派出所办案不是很规范,不一定会出具书面的暂扣物品清单,如果承认还好,不承认只得自认倒霉。

         第十、取保候审  代为申请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难,这是事实。尤其是你的亲人摊上的案件是涉黑涉恶、集团犯罪、恶性伤害案件,几乎难于上青天。但是有些情况,当事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律师可以申请取保。比如说案件量刑在三年以下,没有受害人(或者有受害人但已经和解取得谅解),有自首立功,单人单案,初次犯罪等情形,指望公安主动给你的亲人取保可能性很小,除非你的亲人有重大疾病,不取保很可能马上死在看守所。

         现实中,三年以下的案件占据很大比例,符合条件的,能申请取保尽量去申请,向哪个单位申请呢?既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三年以下的已经被逮捕的案件,成功取保无疑为将来不诉或者缓刑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0、真正好律师,如何去寻找?

    如同生了病找医生一样,每个人都希望找到一个好医生。亲人被抓,家属都希望找到一个好律师,但以前从来没有同律师打过交道,或者对律师了解的非常少,对刑事律师了解的就更少。对于什么是好律师,怎么去找好律师?往往一头雾水。

    什么是好律师?是不是大城市的律师就好?是不是包打赢官司就好?其实都不是。我认为,好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资深、专业、有良心。

        资深   律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不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不可能具备娴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什么是资深?是不是年纪越大越资深,不一定,有些律师可能半路出家,年纪很大但做律师才一两年。是不是头发越白越资深,也不一定,有些人可能未老先衰。其实一个律师资深与否,就看他从事律师行业的年限。一般来讲,执业十年以上可以被认为是资深。

    专业  律师和医生一样,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律浩如烟海,更新换代,一个律师只有持久、专注研究和办理某类型案件,方能体现专业。方能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一个律师什么律师业务都做,俗称“万金油”律师,在如今差异化竞争的时代,很难称得上好律师。有的人就会问:每个律师都说自己办过类似的案件,有经验,很专业,我怎么辨别他是不是专业律师呢?其实可以通过很多细节之处来辨别:第一、看网站介绍,如同我们去医院,医院的墙上会粘贴医生的简介资料,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显示你找的律师业务专一,基本可以判定是专业律师。如果业务范围涉及合同、婚姻、交通、劳动、公司、刑事、行政等诸多领域,基本可以判定是万金油律师。第二、看律师名片。很多律师不愿意在名片上表明自己是某方面业务的律师,原因很简单,就是生怕其他业务不找自己了。越是敢在名片上表明自己是刑事律师,间接说明他是专业律师。第三、看经办案例。嘴巴可以说谎,但案例不会。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正规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律师经办的案例。如果一个律师长年累月专注办理某类型案件,裁判文书网一定会有集中的体现。

    有良心   做律师,如同当医生一样,需要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良知底线。我经常同我的当事人开玩笑讲:正因为你不懂法,才被抓,才有需求找律师。我要是昧着良心想多赚点钱,那太简单了。明明案件很简单,我故意说的很复杂,目的就是将费用拔高;明明收了钱也办不了事,只能走过场,我忽悠你尽快交钱请律师;明明案子法律上有机会办到取保,我骗你这个案子要找人找关系,让你拿出几万几十万等等,不胜枚举。所以,“有良心”是衡量一个律师好坏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讲,有良心的律师,会从解决问题的角度,从省时省力的角度,帮助当事人。比如:能够通过法律咨询、协商谈判解决的事情,不轻易动用诉讼手段;案件没有任何辩护空间,败诉结果明显可见的案件不要接案;绝不引导或者暗示要求家属拿出“关系费”沟通。我一直认为,法律上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根本不需要拿钱去“勾兑”。有良心的律师,不会动辄将家属往“走关系”上引导。

    在实践中,咱们普通大众平常对律师需求可能不足,可真正到了需要找律师的时候,怎么去找呢?一般有两个方式:熟人介绍和网络搜索。

    熟人介绍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介绍自然也是最传统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就是有信任基础,至少熟人不会坑你,熟人肯定是把他自认为好的东西推荐给你。我在十多年律师生涯中,有很多案件也是熟人介绍过来的,我能深刻体会到,熟人介绍来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基础很高,接案成功率也很高。但是熟人介绍这种方式,其缺陷也是存在的,就是没有方式去对比,介绍的律师不一定是专业律师。有一个现象很奇怪,我们找医生,往往会问这个医生是哪方面的医生,是内科?外科?眼科?妇科?皮肤科?肿瘤科?但是找律师很少有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上来就问:律师,你是做哪方面业务的?是刑事?劳动?合同?婚姻?交通?公司?能问专业的当事人凤毛麟角,似乎律师就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全能。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介绍的律师固然值得信任,但未必是专业律师。相反,介绍的律师,听完当事人的案情描述后,觉得自己不擅长,转介绍给另外的专业律师,这种方式是最靠谱的。

    网络搜索  互联网时代肯定离不开网络搜索,越来越多的人热衷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来寻找律师,比如百度、头条,还有近些年比较流行的像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网络的盛行确实为很多人找寻律师提供了方便,这是事实。但是网络上的律师参差不齐,你看到的不一定是专业律师,即便网红律师也不一定是。尤其是竞价排名,你搜索关键词,最先呈现在你眼前的不一定是专业律师,而是投放广告费最多的律师,那这样说,是否就意味着网络搜索不靠谱呢?也不是,至少网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供大家去选择。决定是否委托律师最终还要通过面谈。我个人推荐通过短视频平台找寻律师,做竞价排名,只要愿意出钱就行,但做短视频,一定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也能体现出律师对专业的坚持与热爱。

    熟人介绍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但不一定找得到专业律师;网络搜索比较容易找到专业律师,但缺乏信任基础。两种方式各有千秋,没有好坏之分,关键看你的选择,你的需求,有时候也看一定的运气,毕竟选择刑事律师,对家属而言,是人生的头一次,也许,是最后一次。▲作者:王成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惠州分所主任、专业代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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