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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籍建立、变动

    2025-02-07 13:14:47

    来源:原创   作者:ZLF135749

    阅读: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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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学籍建立与更新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

    学籍建立与更新

    •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 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 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 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学籍变动管理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 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 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学籍档案转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

      严查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此外,《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 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 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 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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