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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宁公安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2024-04-24 19:02:55

    阅读:7012

    评论:0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睢宁公安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0日,冯某未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将浏览的网帖“八旬老太屠村记”内容进行修改并转发,造谣山东招远老太误用老鼠药致多人死亡。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冯某已被睢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4月15日,张某为博取流量关注,在某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一条标题为“发现秦始皇小孩姨陵墓”的谣言信息。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张某已被睢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的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该怎么做?

    网上散布谣言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01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媒介而传播的能够引起关注,给社会稳定、公众生活带来影响的未经证实的信息。

    02
    网络谣言常见的类型

    1、伪装权威

    经常使用“中央发话了”“央视都播了”“国家最高机密”……等标题吸引关注。

    2、捏造夸大事实

    通常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眼球,大量使用“震惊!”“惊爆!”“出大事了!!!”……等偏激词,乱堆感叹号。

    3、“伪科学”类

    通常使用“致癌”“致命”“有毒”“一招见效”“只要7天”……等标题。一方面是盲目夸大某类物质的危害;另一方面则是宣称通过一些简单易行的方法,就能在短期内治愈慢性病或疑难杂症,通过取巧的方式诱导转发。

    4、煽情类

    “为了你的家人,请一定要看”“含着泪看完”“感动中国14亿人口”……此类谣言通过诉诸亲情、诱导大家以爱心之名传播谣言,看到此类标题一定要提高警惕。

    5、求阅读转发

    “速看,马上删”“警惕,紧急通知”“已经出事,都在转”……此类标题是发帖者恶意编造赚取关注的惯用伎俩。事实上,此类文章并不是作者删掉的,而是被网友举报后被判定为不实信息而被删除的。


    03
    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该怎么做
    1、不传谣,不信谣
    首先,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撑的消息。遇到谣言,先想想再说,多方面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跟风。
    2、寻求权威证实
    如果遇到疑似谣言的信息,可以向权威机构或相关部门求证。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门等,他们会为我们提供准确的信息。
    3、举报谣言
    举报时,提供详细的证据和链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增强法律意识
    网络造谣是违法行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因为好玩或者跟风而参与造谣。要知道,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5、保持冷静,理性应对
    面对网络谣言,我们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因为谣言而情绪激动或者做出过激的行为。我们要相信事实和真相,等待权威机构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04
    传播谣言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不要盲从听信网络的只言片语,在尚未全面了解信息前,引人注目的内容不要随意编辑、转发,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风,要有求真务实的品质,通过官方等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做造谣者和传谣者。

    来源:睢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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